齐齐哈尔医学院及直属单位2021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发布日期:2021-04-21
人才引进工作地区:黑龙江 高端人才引进→详情点击《高端人才引进 》 高校人才引进→详情点击《高校招聘 》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详情点击《事业单位人才 》 科研人才引进→详情点击《科研人才 》 医疗人才引进→详情点击《医疗人才》 企业人才引进→详情点击《企业招聘 》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及《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院简介 详见齐齐哈尔医学院主页学院概览(http://www.qmu.edu.cn/xygk/list.htm)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件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热爱教育卫生事业,服从组织安排并具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项的考生,可享受相应加分政策。 (四)应聘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学历、学位)其硕士研究生学历须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全日制毕业生,第一学历须为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且本科、硕士、博士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应聘的硕士研究生(获得学历、学位)第一学历须为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硕士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应聘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取得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不包含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一般应为35(含)周岁以下,招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招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公开招聘计划中报名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时间:4月22日9:00至5月14日11:00 应聘者通过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https://www.qmu.edu.cn/)进入报名系统。由应聘者个人进行用户注册,浏览选择职位,填写报名资料,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 填写报名资料时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报名序号是应聘者现场确认或取得其他技术支持的重要凭据,请务必牢记!每名应聘者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要改报职位必须先取消当前职位的报名。 博士研究生不受此次报名时间限制,在本公告发布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在报名时间截止后,可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名,需将个人详细简历及相关证件材料电子版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Qyrsk@qmu.edu.cn。 (二)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4月22日9:00至5月14日16:00 在此期间,应聘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三)注意事项 1.应聘者只能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应聘者上传照片须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蓝底、白底或红底)。 3.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不达比例的,将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岗位,经学院人事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4.应聘者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考生报名须知》,并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5.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注,否则后果自负。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时须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加分确认。 6.对招聘计划中的专业、学历及资格条件等内容信息、网上报名流程、方法、审核等问题需要咨询时,请致电用人单位。 7.应聘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保持通讯顺畅,否则后果自负。 8.现场确认及其他到校环节需严格遵守齐齐哈尔市及学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如有时间、地点等变化,学院会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请应聘者关注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 (四)现场资格确认 1.现场资格确认时间、地点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另行通知。网上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者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确认材料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无异议后,进入考试环节。 2.应聘者本人携带身份证、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和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3.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本科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等级证书等,如应聘人员在国外院校取得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回国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在校生需提供学历、学位授予院校出具的能够按期获得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等)。 4.应聘者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完备或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及录取资格。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现场资格确认时发放) 面试时间、地点:以现场资格确认时通知为准。 (六)考试办法 1.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岗位人员需进行笔试和面试;应聘博士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2.笔试:主要考查专业知识及外语,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 专业知识(70分)+外语(30分)+政策性加分。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于笔试后的第二日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公示),若成绩出现并列或有博士研究生报考该岗位,则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数。 面试采取自命题试讲和答辩两个环节,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4.总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应聘本科及以上岗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岗位人员: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应聘该岗位的博士研究生总成绩=面试成绩。 应聘博士岗位人员:总成绩=面试成绩。 注: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按应聘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若应聘者总成绩出现并列,以面试成绩较高者优先。 五、体检 考试合格后,学院统一组织拟录取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学院在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六、考核 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际等方面进行考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同时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公示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与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正式办理接收手续。 八、聘用与待遇 被聘人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齐齐哈尔医学院本部人才的层次与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 认定条件参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19〕92号)第三章第九条第一、二、三层次,遵循“一人一策”的原则。 1.安家费80-320万元,免税后一次性发放; 2.在职期间可连续享受岗位/学位津贴15-60万元/年,五年服务期内75-300万元; 3.科研启动基金100-400万元; 4.经学院研究后,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绿色通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办法》(院政发[2016]214号)可破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博士毕业生 认定条件参照《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19〕92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四、五层次。 八年聘期内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优厚待遇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1.安家费10-30万元,免税后一次性发放; 2.在职期间可连续享受岗位/学位津贴2.1-4.1万元/年,八年服务期内不低于16.8万元; 3.科研启动基金5-20万元; 4.教学科研岗位博士研究生入职后三年内享受副高级校内岗位津贴及博士学位津贴; 5.学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教职工单身公寓; 6.学院对高层次人才配偶予以安排工作。 注:引进博士统计近五年学术业绩。发表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硕士学位起点的专业学位博士安家费按相应标准的1/2执行,学士学位起点直接取得专业学位博士安家费按相应标准的1/3执行。 九、几点说明 1.2021年应届毕业生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否则用人单位将不予聘用。 2.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应届毕业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信息发布网站,招聘公告、拟聘人员公示等信息均在此发布,请广大应聘者注意查看。 十、联系方式 (一)齐齐哈尔医学院 联系人:冷老师 联系电话:0452-2663311 (二)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联系人:熊老师 联系电话:0452-6881092 (三)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四医院 联系人:董老师 联系电话:0452-2739658 (四)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452-2697218 (五)齐齐哈尔医学院临床病理诊断中心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452-2663358 (六)齐齐哈尔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452-2663323 本公告由齐齐哈尔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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